c) 分摊租金 分摊租金的议题有可能在以下情况出现: (1) 当相关租约在租期期间中断;或 (2) 当出租物业的拥有权有所变更。 根据香港法例第18章《分摊条例》第 3 条,除了预先缴付的租金外,租金收入逐日累算并据此按时间长短可予分摊。 当租约生效期间物业的业权有所变更时,要缴付的租金在正常情况下分别由旧业主和新业主按比例摊分。实务上,旧业主一般会收取整个月的租金,再在物业成交时与新业主摊分租金。 1. 租约订明须在每月1日预缴租金。租期即将在1月15日终止。租客须在1月1日缴交整个月的租金吗?如要的话,业主要在之后要向租客退回1月16日至31日期间的租金吗? 书籍遍历链接: c) Apportionment ‹ 上一页 返回首页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