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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II. 终止租赁(欠交租金)

对于未能缴交全部或部分租金的租客,租约有时可能包含一项明订条款,使业主有权在租客不缴交或延迟缴交租金的情况下终止(或「没收」)租约。

 

根据《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第117126条,法律隐含一项权利,若租客在到期日十五天内未缴交租金,业主可没收/终止租赁。

 

或者,由于租客已连续数月欠租,或有证据表明租客已经潜逃/弃置了物业,业主也可以接受租客废除性的违约行为和终止租约。

 

在终止/没收租约后,业主可以向法庭(或土地审裁处)申请收回处所的管有的命令。 如果租客不反对此申请,命令通常会批出。

 

不过,租期内第一次拖欠租金的租客可以申请宽限期,法院或土地审裁处通常会给予租客支付全部欠租及业主的法律费用的机会,而租客必须于申请聆讯时或收回处所的管有的命令批出后一段特定的时间内缴交。这通常被称为「对因欠交租金而藉诉讼没收租赁权的济助」,受《高等法院条例》(第4章第21F条管限。

 

如果「没收租赁权的济助」批给租客和他确实在法庭规定的期限内缴交所有欠租和业主的法律费用,租约将在租客遵守时「复活」 并视为在原有条款下继续生效,犹如之前没有欠租一样。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这可能违反了业主的意愿,租约将会「复活」。

 

必须指出的是,租客在租期内向法庭申请「没收租赁权的济助」,只有第一次的批准为当然权利。如果一再发生欠租情况,除非违约租客有正当理由,否则法庭将拒绝给予任何济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