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缴付租金 租客一方其中一项最重要的责任是在到期日准时向业主缴交租金。 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或以后订立的住宅处所租赁,根据香港法例第7章《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 117(3) 条包含隐含承诺租客须在到期日即缴交租金,同时亦有隐含条件假若有租金没有在到期日的15天内缴交以致违反该承诺即业主可没收租赁权。 租金在何时缴交正常情况下在租约中会有所订明。通常租金要在租约期第一天预先缴交。如果没有明订协议的话,租金一般累算直至每个租约期最后缴交。 1. 如果业主没有履行其维修责任, 租客可否扣起一部份租金? 2. 水龙头损坏了。业主有责任作维修,但拒绝这样做。我花了 $500 更换新的水龙头。我可否少交 $500 租金? 书籍遍历链接: d) Payment of rent ‹ 上一页 返回首页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