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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就规管租赁的裁定

 

租赁如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即属《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第IVA部所指的规管租赁:

  1. 租赁在2022年1月22日当日或之后开始;
  2. 租赁属住宅租赁;
  3. 租赁中的处所属分间单位;
  4. 租客是自然人;
  5. 租赁的目的是作为租客本身的住宅;及
  6. 租赁并非条例附表6指明的租赁,即租赁并非获豁除租赁

 

土地审裁处

 

任何对处所持有权益的人士,包括该处所的业主与租客,均可向土地审裁处申请,要求裁定该处所的租赁是否属条例第IVA所指的规管租赁。

 

申请人须向审裁处司法常务官提交大致上符合表格22格式的申请通知书(须填妥表格22乙部),列明申请的性质。详情可参阅审裁处网页

 

差饷物业估价署署长

 

如就处所的租赁是否属住宅租赁(见上述第(2)点)出现争议,及该处所的主要用途与该争议有关,则该处所的业主或租客可向差饷物业估价署署长(署长)递交表格TR4,要求为该处所发出「主要用途证明书」,费用全免。

 

在署长就任何处所发出主要用途证明书之前,署长须为决定该处所的主要用途的目的,对该处所进行视察。如处长信纳所得的关于该处所的主要用途的证据,须发出主要用途证明书,证明在视察当日该处所的主要用途,及向业主及租客送达该证明书。反之,处长须发出通知书,表明拒绝就该处所的主要用途表示意见。

 

该证明书可在法律程序上,作为证明书所列事实的证据,以及在视察当日有关处所主要用途的证据。

 

然而,如处长已就处所发出「主要用途证明书」,则自该证明书发出的日子起计1年届满前,就该处所的申请,将不获受理。

 

即使就处所的租赁是否属住宅租赁没有出现争议,该处所的业主或租客亦可向署长申请,要求为该处所发出主要用途证明书。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须在提交表格TR4D及有关费用,并在表格内提议一个并非公众假期的日子,让署长可在该日子对有关处所进行视察。

 

申请证明书详情,可参阅差饷物业估价处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