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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规管租赁的执法

 

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第IVA部透过刑事检控及民事程序,执行条例订立的「标准租约」条款。

 

刑事检控

 

业主在以下情况会触犯法例:

  1. 在没有合理辩解下,未有在规管租赁租期开始后的60日内向差饷物业估价署(估价署)提交租赁通知书(表格AR2)。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港币10,000元),如有关罪行持续,可另每日罚款港幤200元。
  2. 向租客滥收杂费。首次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港币10,000元),其后再被定罪,可处第4级罚款(港币25,000元)。
  3. 向租客不当地收取条例第IVA部指明的公用设施及服务收费的付还。首次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港币10,000元),其后再被定罪,可处第4级罚款(港币25,000元)。
  4. 没有在收到租客缴付租金后的7日内,给予该租客收据。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港币2,000元)
  5. 非法剥夺租客对有关分间单位的占用。首次定罪,可处罚款港币500,000元及监禁12个月,其后再被定罪,可处罚款港币1,000,000元及监禁3年)。

 

另外,估价署署长(署长)为施行租赁管制有关的职务,可就任何处所向任何人送达采用指明表格拟备的申报表或要求处所的业主或租客,提供任何参考文件。有关人等在以下情况亦会触犯法例:

  1. 没有合理辩解而拒绝遵从或忽略署长发出的要求。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港币10,000元)及监禁3个月。
  2. 充作遵从署长发出的要求,而知道或罔顾所提供的详情或参考文件、说出的言语或陈述等等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HK$10,000)及监禁3个月。

 

在民事程序中的法定权利

 

除了刑事检控外,法例定明规管租赁租客一方在以下情况下,有权扣起应缴租金,或无需理会终止条款而终止租赁:

  1. 租约加盖印花:如业主未能在收到租客已签署的租约30天内交回加盖印花的租赁协议对应本,租客可将租金扣起,暂不缴付,直至业主交回该对应本为止。
  2. 提供书面租约:如业主未能在租客以书面方式提出要求后的30天(指明限期)内,向租客送达反映有关口头租赁内容的书面租赁,租客可选择:
    • 将租金扣起,暂不缴付,直至业主按照该款送达租赁协议为止;或
    • 终止有关租赁,方法是在指明限期后的7日内,给予业主不少于30日的事先书面通知,而终止该租赁。
  3. 履行保养维修责任:如业主未能履行在条例表格7第3部分所订明的保养及维修责任,租客可藉给予业主不少于30日的事先书面通知,终止有关租赁。

 

条例亦订明业主有权在租客未能在到期日后的15日内缴付租金,或违反条例表格7第4部分列明的租客的责任,则可终止租约并重收物业而不用理会4年的租住期保障。

 

由于业主及租客的法定权利,均可在民事诉讼中彰显(例如业主以欠租为由申请重收物业),双方均有诱因要符合规管租赁的有关条款。

 

假如双方就规管租赁的条款争拗,而争拗点并不涉及刑事罪行,双方可使用估价署免费提供的咨询或调解服务(详看下文)。若双方未能就争拗达至共识,可循民事程序解决。原则是假如条例列明规则,而与双方订立的口头或书面租约有所不同,以条例规定为准。

 

举例来说,有一规管租赁的业主没有根据条例向租客提供次期租赁,并试图在完约时赶走租客。租客拒绝并继续占用该分间单位。如业主尝试以租约过期为由重收物业,租客可援引条例第120AAW条。该条订明,在这情况下业主须视为在要约期届满时已向租客作出次租期要约,而租客须视为已接受该次租期要约及在首期租赁届满时,获授予次租期租赁。规管租赁的有关条款由是得以确立。

 

投诉渠道

 

如要投诉他人涉嫌违反条例的规定,可透过以下途径向估价署提出:

  • 邮寄或亲临估价署:九龙长沙湾道303号长沙湾政府合署15楼
  • 电子邮件:enquiries@rvd.gov.hk
  • 电话热线:2150 8303

 

估价署在接获投诉后,会按以下程序处理:

  • 估价署会先向投诉人查询投诉个案实情及收集有关资料(例如:若投诉规管租赁的业主滥收水电费,估价署会收集包括相关业主要求租客付还水电收费的资料)。如有需要,估价署会实地视察和向被投诉人收集资料。
  • 如经调查后认为投诉个案不涉触犯条例下的罪行,估价署会向投诉人解释,并按情况提供免费的咨询或调解服务。
  • 如投诉个案涉及触犯条例订明的罪行,估价署会征询律政司的法律意见,并因应实际情况(包括所收集的资料及证据等)就个别个案考虑是否需要采取法律行动。

 

详情可参阅估价署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