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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订立书面租赁协议

 

如口头租赁符合《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第IVA部属规管租赁的所有条件,该租赁亦受条例规管。相关法定要求及强制性条款须隐含地纳入该分间单位的口头租赁内。

 

分间单位的业主及租客已以口头达成首期租赁开始后,租客可用书面方式要求业主在30日内,将反映有关口头租赁内容的书面租赁协议送达租客。假如业主没有这样做,租客可选择:

  1. 将租金扣起,暂不缴付,直至业主送达租赁协议为止;或
  2. 于上述30日的指明限期后的7日内,藉给予业主不少于30日的事先书面通知,终止该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