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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我是否可自行草拟规管租约?有哪些重要条款需要注意?

 

可以。范本只作一般参考之用。业主及租客可使用模板并因应情况对模板作适当的修订,或自行订立租赁协议,唯不可抵触规管租赁的强制性条款或与其不一致:

  • 租期:标准租赁租期为2年,非2年期的租赁,亦会被须视为2年期的租赁(参阅第120AAQ条)。
  • 业主适用的退租条款:任何赋予业主提前解除租约的条款,均属作废及无效(参阅第120AAQ条);
  • 租客适用的退租条款:任何赋予租客在租期内某一时期退租的条款,只要可退日比租期第二年的首日为后,或者租约内没有供租客的退租条款,会被视作租客自租期第二年首日起可退租条款,租客须于退租日前30天或更早通知业主(参阅第120AAZH条)。
  • 业主重收处所权:任何供业主行使重收处所权之条件,不属条例附表7第4部所列者,均属作废及无效(参阅第120AAZF条)。
  • 租赁按金款额:租客应缴租赁按金,不能多于2个月租金款额(参阅第120AAZC(2)条);
  • 租赁按金付还:租赁按金须在租客于租期届满时或租期提早终止时向业主交还单位后7天内,在扣除应缴款项后,免息退回予租客(参阅第120AAZC(4) 条 )。
  • 处所维修保养责任:在条例附表7第2部分所列设施的维修保养责任,由业主承担(参阅附表7第5条)。
  • 支付不属指明的款项:附条例列明的款项类别以外,不得要求租客支付其他款项(参阅第120AAZL条)。
  • 支付公用设施及服务:要求租客在租金之外缴交付还公用设施及服务的收费,其总额不得高于有关当局或服务提供商向业主发出账单的应缴款额(参阅第120AAZM条);
  • 印花税:就租赁协议征收的印花税,须由业主单独承担。业主负责安排将租赁协议根据《印花税条例》(第117章)加盖印花(参阅附表7第2条)。

 

如果业主执行与《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抵触或不一致的条款,视条款而定,除了有机会触犯刑事罪行(例如收取高于法例规定的水、电、杂费),其衍生的争议也可能以民事诉讼裁决。租赁条款与条例订明的标准租赁条款有抵触者,会被视作无效或等同条例所列的有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