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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获条例豁除的租赁

 

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附表6指明的租赁获豁除而不属租赁规管的适用范围,有关租赁包括:

  1. 租赁的业主是雇主,而租客是按照其受雇条款及条件管有处所的雇员,且该等条款及条件规定,租客在不再受雇时须搬离该处所;
  2. 符合以下说明的租赁:
    1. 并非分租租赁;
    2. 租赁中的处所在有关建筑物的最近期建筑图则(即于占用许可证就该建筑物发出之日,建筑事务监督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批准的最近期的建筑图则)中,被划定为该建筑物单位内的睡房;及
    3. 其业主是自然人及在租赁开始时在该单位内居住;
  3. 属在香港房屋协会的「未补价资助出售房屋—出租计划」下的处所的租赁。
  4. 从以下机构取得而持有的租赁:
    1. 政府;
    2. 香港房屋委员会;
    3. 香港房屋协会;
    4. 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或
    5. 市区重建局(或其任何全资附属公司);
  5. 从社会服务机构取得而持有的租赁。
  6. 在法例生效日(即2022年1月22日)已于该处所存在的固定租期租赁;

 

如有关租赁出租的处所符合上述任何一项,就不受条例第IVA部所规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