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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业主居于处所内其中一间分间单位,出租该处所的其他分间单位,是否足以获豁除不受《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IVA部规管?

 

如租赁符合以下三项条件,可获豁除条例规管。

 

符合以下说明的租赁:

  1. 并非分租租赁;
  2. 其目标处所属单位内的睡房;及
  3. 其业主是自然人及在租赁开始时在该单位内居住;

 

针对「睡房」,附表6内第1项明确定义为「就建筑物而言,指在该建筑物单位中的处所,而在该建筑物的最近期建筑图则中,该处所是被划定为睡房。」

 

换句话说,是项豁免仅适用于于原业主出租自住处所内原则睡房的情况。假如出租的分间单位并不是「该建筑物的最近期建筑图则中,该处所是被划定为睡房」的房间,就算业主住在该处所的其他房间,以上的豁免并不适用。同理,如果租赁是分租租赁 ,是项豁免亦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