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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业主改动咪表以滥收公用设施收费,有否违反法例?

 

无论业主有否改动公用设施咪表,业主如要求租客付还或以其他方式从租客收取任何指明公用设施及服务收费,而所涉款项超过上述书面账目中就有关分间单位显示的经分摊款额或各经分摊款项的总和超过缴费单的款额,该业主即属犯罪。该业主如属首次定罪,可处第 3 级罚款(现时为港币$10,000),如属第二次或其后再被定罪,可处第 4 级罚款(现时为港币$25,000)。

 

业主以欺诈方式更改电表以多收分间单位的水电费,可能会进一步犯下其他刑事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