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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次期租赁要约

 

首期租赁的业主须就规管租赁在要约期内作出次租期要约。

 

分间单位首期租赁的业主须在要约期内,采用表格AR1(将于2023年10月起提供),就该分间单位的有关规管周期中的次期租赁,向租客作出次租期要约,并将该要约送达租客。业主须在表格AR1内述明就次期租赁所建议的租金款额,及签署该表格。

 

「要约期」指紧接拟达成的次期租赁开始的公历月前的第2个公历月的期间。例子:假设次期租赁于2024年1月内的任何一日开始,有关的要约期则为2023年11月的整个月份。

 

如租客接受次租期要约,租客须签署由业主送达并载有该要约的表格AR1,并在首期租赁届满前将它送达业主。如租客在首期租赁届满前,没有通知业主有关次租期要约已为租客接受,则租客须视为已拒绝接受该次租期要约。业主或租客毋须将表格AR1递交估价署。

 

如分间单位首期租赁的业主没有在要约期内将次租期要约送达租客,业主须视为在要约期届满时已向租客作出次租期要约,而除非租客在首期租赁届满之时或之前已向业主交回分间单位,否则租客须视为已接受该次租期要约及在首期租赁届满时,获授予次租期租赁。在此情况下,次租期租赁的续期租金,须是租客在首租期租赁中最后应缴付的租金款额,或如次期租赁租金相应的管制百分比是负数,则次期租赁的续期租金须按该百分比下调。

 

如现正是要约期,而租客仍未收到业主的次租期要约,租客可以考虑联络业主,以了解他/她是否已发出表格AR1,而表格在送递过程中被丢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