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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业主故意不履行租客占用所需的合理保养维修责任,以期赶走租客。业主是否有违反《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IVA部?

 

条例订明,处所某些基本设施的保养和维修属业主的强制性责任,不予履行或被入禀追讨维修费用,更甚者若以此作为赶走租客的手段,可能干犯条例订明的侵优罪行。

 

维修及保养的强制性责任

 

根据条例第IVA部,业主须保养和维修仅供处所使用的排水渠或污水渠、喉管及电线;及处所的窗户。此外,业主亦须保持其在处所内提供的固定附着物及装置正常运作。业主在收到租客通知要求维修上述项目后,须尽快进行维修。如业主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租客可藉给予业主不少于30日的事先书面通知,终止有关租赁。然而,可提早退租的规定是为租客的权利,租客亦可继续占用单位而不退租。

 

民事诉讼

 

或者,租客在可行的情况下可先进行维修,然后向业主追讨有关维修费用。如有需要,租客可诉诸法律行动(例如小额钱债审裁处处理不超过港币75,000元的申索)。

除了条例附表7第5条规定一些关于保养及维修的强制性条款以外,业主和租客可以自由议定适当的条款。如业主和租客就保养及维修事宜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任何一方均可透过法律程序来处理有关事宜。第5条规定一些关于保养及维修的强制性条款以外,业主和租客可以自由议定适当的条款。如业主和租客就保养及维修事宜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任何一方均可透过法律程序来处理有关事宜。

 

侵扰罪行

 

然而更值得注意的是,不提供为占用该分间单位而合理所需的服务,有可能触犯条例第IVA部所载的侵扰罪行。如任何人就分间单位:

  1. 作出以下行为:
    1. 作出任何刻意打扰租客或其住户成员的安宁或舒适生活的作为;或
    2. 经常截停或不提供为占用该分间单位作住宅而合理所需的服务;及
  2. 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该行为相当可能致使该租客:
    1. 放弃占用该分间单位;或
    2. 不就该分间单位而行使任何权利或追索任何补救,

该人即属犯罪,首次定罪可处罚款$500,000及监禁12个月,第二次或其后再被定罪,可处罚款$1,000,000及监禁3年(参阅第120AAZO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