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h) 提交租赁通知书及为租约加盖印花

 

当租客签订了业主就规管租赁提供的租约(如属口头租赁,则租客同意了该租赁协议),业主有责任向差饷物业估价署署长(署长)递交租赁通知书,及安排将租赁协议交送税务局加盖印花。递交租赁通知书的责任,同样适用于条例规管的口头租赁。

 

请注意,就算业主没有递交租赁通知书,或没有将租约加盖印花,有关租赁仍然受到《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第IVA部规管,反而业主还有可能需要面对有关的法律后果。

 

租赁通知书(AR2表格)

 

业主须在有关租赁(包括首期租赁及次期租赁)的租期开始后的60日内,或根据条例视为的租期开始后的60日内,向署长提交租赁通知书(AR2表格),以通知署长该租赁的详情。

 

如业主没有合理辩解而拒绝遵从或忽略遵从此项规定,该业主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 级罚款(港币10,000元),如有关罪行是持续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港币200元。此外,除非有关的通知书获署长批署,否则业主不得采取法律行动,追收有关租赁下的租金。

 

署长在接获通知书后,须在其上批署接获该通知书的日期,及通知业主及租客已接获该通知书一事。

 

租约加盖印花

 

业主在收到经租客签署的属规管租赁的租赁协议后,须安排将该租赁协议根据《印花税条例》(第117章)加盖印花,及在30日内,将经双方签署并加盖印花的该租赁协议对应本,交回租客。

 

如业主没有交回加盖印花的租赁协议对应本,租客可将租金扣起,暂不缴付,直至业主交回该对应本为止。然而,如业主最终交回加盖印花的租赁协议对应本予租客,租客须于收到该对应本后的15日内,免息向业主缴回被扣起而暂不缴付的租金。

 

条例订明,就属规管租赁的租赁协议征收的印花税,须由业主单独承担。

 

与不受规管住宅租赁比较

 

针对租赁通知书的规定,规管租赁与不受条例IVA部规管的其他住宅租赁相比,较为严格。业主就非规管住宅租赁,亦须向署长提交新租出或重订协议通知书(CR109表格) ,通知书未有获署长批署亦不得采取法律行动,追收有关租赁的租金。但是,没有提交该通知书不涉犯罪,业主可在租期开始后一个月内递交而无需缴费,在其他时交提交则会衍生费用。

 

针对租约加盖印花的规定,对业主的规管亦较一般住宅租赁严格。就非规管住宅租赁而言,业主、租客及任何其他签立租约的人士均有责任缴付印花税。业主没有交回加盖印花的租赁协议对应本,亦不一定成为租客扣起租金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