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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警方會面及錄取口供

警方盤問青少年疑犯時,必須特別小心,確保會面公平進行,並確保該青少年明白正在發生的事情。如違反《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而疑犯屬青少年,該違規情況會被更嚴肅看待。 

 

父母、監護人或合適成人在場 

在切實可行情況下,青少年只應在其父母或監護人在場的情況下接受會面。如父母或監護人未能在場,則應有另一名合適成人在場。例如,這可包括較年長的兄弟姊妹,或另一名並非警務人員的合適成人。 

 

如情況容許,該名合適成人應與青少年同性別。安排成年人在場的目的,是提供支援、協助青少年明白其處境,並減低在盤問期間受到不公平壓力的風險。 

 

供認被排除的風險 

如警方在沒有父母、監護人或合適成人在場的情況下盤問青少年,可能會引起有關公平性的疑慮。在某些情況下,法庭可能會認為該會面是以壓迫性或不公平的方式進行。 

 

如未有遵守適當的保障措施,供認或會面紀錄可在法庭上受到質疑,並可能被裁定不可接納為證據。該證據會否獲接納,將取決於案件的具體情況,包括青少年的年齡、理解能力、脆弱程度,以及盤問的進行方式。 

 

在學校進行會面 

除非確有必要,否則當局應避免在學校會見青少年。如無法避免在學校進行會面,則只應在校長或校長指定代表同意並在場的情況下進行。此保障措施有助確保學校知悉有關情況,並確保該青少年不會在不適當或缺乏支援的情況下接受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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