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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程序及保障措施 

少年法庭程序包括特別保障措施,以確保青少年明白案件內容,並能夠有意義地參與程序。 

 

以簡單語言解釋所指稱罪行 

當青少年出庭時,法庭必須以淺白語言解釋指稱罪行的實質內容。 

 

法庭宜解釋相關法律元素,但並不需要作出詳細或冗長的法律講解。 

 

確保答辯前明白控罪 

在要求青少年作出答辯前,法庭必須信納該少年明白控罪的性質。 

 

法庭不會使用正式的「認罪或不認罪」提問方式,而是詢問該青少年是否承認有關罪行。 

 

如該青少年沒有法律代表,任何答辯均可被視為「暫定」,直至法庭信納該答辯清楚且毫不含糊為止。 

 

核實事實基礎 

如青少年承認控罪,控方會呈交案情陳述書。如法庭信納罪行已獲證明,便會向該青少年讀出該等事實,並在需要時以簡單語言加以解釋。 

 

即使青少年有律師代表,亦必須親自詢問他是否承認該等事實。 

 

如控方案情與青少年的說法之間存在重大差異,而該差異可能會顯著影響判刑,法庭可進行紐頓聆訊(即為裁決影響判刑的有爭議事實而特別舉行的聆訊),以解決有關爭議。 

 

聽取證據 

如青少年不承認控罪,或法庭不信納該青少年明白控罪內容,法庭會聽取控方證人的證供。 

 

青少年或其父母/監護人可向證人提問或作出陳述。 

 

如表面證據成立,即控方已提出足夠證據,使被告可在法律上被定罪,辯方可提出其本身的證據及傳召證人。 

 

法庭的協助 

裁判官會積極保障該青少年的利益。這包括: 

 

  1. 酌情權:可為協助該青少年作出抗辯的特定目的,向其提出問題。   
  2. 強制責任:須向證人提出在該青少年的利益而言看來屬必要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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