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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道限制及身份保護

法律對識別涉及少年法庭的少年法律程序,或由少年法庭上訴的法律程序中的青少年,施加嚴格限制。 

 

任何人不得報導或廣播任何報導,披露青少年的姓名、地址或就讀學校,或任何足以導致該青少年身份被識別的資料。此等限制適用於案件中涉及的任何青少年,不論其身份是被告還是證人。 

 

同時,嚴禁報導或廣播與該等法律程序有關的青少年的照片。 

 

違反上述規定屬刑事罪行,可被判罰款$10,000及監禁最長6個月。可能負上法律責任的人士包括報章或期刊的東主、編輯、出版人及發行人,以及提供或傳送廣播節目的人士。 

 

只有在法庭信納免除有關規定符合司法公正的利益時,法庭才可酌情免除該等要求。 

 

法庭可命令不得向證人提出會導致披露其姓名或地址的問題,並可改為要求該證人以書面記錄該等資料,交由法庭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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