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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雇佣合约」之阐释

雇佣合约是雇主与雇员就雇佣条款所订立之协议。 雇佣合约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订立,并包括明示及隐含之条款。 隐含条款可以从《雇佣条例》(香港法例第57章) 以及其他有关的雇佣或劳工法例包含在雇佣合约内。

 

只要雇主及雇员不违反《雇佣条例》及其他相关法例,他们可以自由地商讨以及确认雇佣条款。 如有任何试图消除或减低有关劳工法例所赋予雇员的权利、利益或保障之雇佣条款,即属无效。劳工处亦编制了一份雇佣合约样本,为各雇主及雇员于草拟雇佣合约时作参考用途。

 

雇佣条例》规定雇主必须在雇佣关系开始前清晰地通知雇员其雇佣条件细则。 有关资料包括:

 

  • 工资(包括工资率 / 金额、超时工作金额以及其他任何津贴,不论按生产数目、每件工作、每小时、每日、每星期、每个月或按其他方式计算);
  • 工资期
  • 终止合约所需要的通知期;及
  • 假若有关雇员可获发年终酬金(例如双粮或花红),则有关酬金之金额或按比例数目,以及付款期。

如雇主不遵行上述的规定,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港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