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16. 如何计算疾病津贴?我在哪些情况下会获得疾病津贴?

疾病津贴的每日款额相等於僱员在病假当天(如只领取1天病假)或病假首天(如只领取连续多於1天病假)前 12 个月内所赚取的每日平均工资的五分之四。如僱员的受僱期不足 12 个月,则以该段较短期间计算。

 

在计算每日平均工资时,僱主须剔除 (i) 未有付给僱员工资或全部工资的期间,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产假、侍产假、工伤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没有向僱员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连同 (ii) 就该期间已支付的款项。

 

一般来说,如下列情况出现,雇员有权享有疾病津贴:

 

  • 病假日并不少于连续四日(女性雇员因进行怀孕检查、分娩后治疗或流产而领取的病假日除外);
  • 雇员能够出示合适的医生证明书;以及
  • 雇员已累积了足够日数的有薪病假日。(注:有薪病假日最多可累积至120 天。如雇员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在最初受雇的12 个月内,每受雇满一个月即可累积有薪病假日2天。其后,每受雇满一个月即可累积有薪病假日4 天。)

 

另一方面,在下列情况下,雇员并没有权利享有疾病津贴:

 

  • 雇员在没有合理辩解下,拒绝接受由一个获卫生署认可之医疗计划的公司医生为其诊断,或不理会该名医生的意见;
  • 有关的病假日为法定假日,而雇员有权享有假日薪酬;或
  • 雇员因工受伤而根据《雇员补偿条例》下获得赔偿。

 

违例及刑罚

 

僱主如无合理辩解而不支付疾病津贴给僱员,会被检控。一经定罪,可被罚款$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