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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怎样才算是因工及在雇用期间遭遇意外(简称工伤意外)?

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5(4)(b)条 ,只要雇员是为了雇主的行业或业务之目的并在与该行业或业务有关下作出该作为,即使在意外发生时该雇员作出的作为是违反适用于其工作的任何法定规例或其他规例的,或是违反雇主或雇主代表所发出的命令,或其作为是在没有雇主的指示下作出,该雇员所遭遇的意外,亦须当作是雇员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的意外。

 

此外,终审法院有一案例 ( LKK Trans Ltd v Wong Hoi Chung ) 指出,雇员之工伤索偿,不会因为其原有的疾病而受影响。

 

上述案件的争论点是:如一名雇员因工受伤,而其永久伤残是由于工伤及本身原有的疾病而造成,那么法庭在计算有关赔偿金额时,是否需要扣除伤者受原有疾病影响而受损害的那个数额?终审法院五位法官一致裁定是不需要的。

 

此外,在超强台风或其他大规模天灾造成的「极端情况」期间,于上班或下班途中因意外受伤和死亡的情况,现已纳入《雇员补偿条例》的保障范围内。

 

根据该条例5(4)(f),在烈风/暴雨警告或极端情况下,如雇员在其工作时间的4小时内采用直接路线往返其工作地点,或在法院认为合理的其他情况下遭遇意外,则将被当作是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的意外。

 

该条例也清楚列明:

  1. “烈风警告”是指通常称为8号西北、8号西南、8号东北、8号东南、9号或10号热带气旋警告讯号生效的情况;及
  2. “暴雨警告”是指通常称为红色或黑色暴雨警告讯号生效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