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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将会终止其中一名雇员之雇佣合约。我可否利用过往对该雇员之强积金供款以抵销部分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

如雇员有权获得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以及:

 

  1. 一笔按服务年资支付的酬金或一笔职业退休计划利益(并非雇员供款的部分)已支付予该雇员;或
  2. 在强积金计划中,就该雇员持有一笔累算权益(并非雇员供款的部分),或该笔累算权益已支付予该雇员;

 

那么应支付员工的遣散费 / 长期服务金可因强积金之供款(雇主供款部分)而减少,但须与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的服务年资有关的款额为限。

 

政府已宣布将于2025年5月1日实施取消「对冲」安排。在取消强积金「对冲」安排生效后,雇主不可再使用其强积金强制性供款累算权益「对冲」雇员在转制日起的受雇期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即转制后部分)。取消强积金「对冲」安排不具追溯力。如雇员在转制日之前已受雇,雇主可继续用其强积金供款累算权益(不论是在转制日前、当日或之后作出,亦不论是强制性或自愿性供款),「对冲」雇员在转制日前的受雇期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即转制前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