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怎样构成「不合理解雇」?
根据《雇佣条例》第32K条,解雇或更改雇佣合约条款之五个合理理由为有关:
(a) 雇员的行为;
(b) 雇员在履行其职务时的能力或资格;
(c) 裁员或其他真确的业务运作需要;
(d) 法例规定;或
(e) 其他重要原因。
若雇员于一份连续性雇佣合约中受雇不少于二十四个月,而其雇主并非基于上述其中一个有效理由而将他 / 她解雇,此举便会构成不合理解雇。
关于上述 (a) 项,有很多雇员行为不当之例子可被认为是解雇之合理理由,其中包括:经常迟到、于办工时间醉酒及披露公司机密资料等,在问答一提及的即时解雇理由亦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