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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是一名办公室文员,但老板经常指令我在货仓内搬运重物,我认为此工作与我的职责不符,而老板亦没有在我面试时说明此项职责。我可否不给予他预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辞职?

根据《雇佣条例10,雇员可在下列情况下不给予预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终止其雇佣合约:

 

  1. 该雇员在履行职务期间,合理地恐惧身体会遭受暴力或疾病危害;
  2. 该雇员被其雇主苛待;或
  3. 该雇员被雇用超过五年,并获注册医生证实为永久地不适合从事有关工作。

 

高等法院有一案例(William Barry Preen v Industries Polytex Ltd.)可协助解释雇员被苛待之情况。此案之受害人为一位助理总经理,公司要求他自愿离职但被拒绝,此后,公司负责人命令他搬去染布房工作,并要求他迁出由公司提供之独立寓所,而入住需要与其他员工共享之宿舍。法庭认为上述安排显著地更改雇佣条款并损害员工利益,有关安排显示出雇主立心不良及不尊重员工。

 

假如阁下可以证明搬运重物会引致身体受伤害,或此项指令为一种严重苛待,阁下可在不给予预先通知或代通知金的情况下辞职。

 

如果阁下仍有疑问,可致电 2717 1771 向劳工处劳资关系科获查询或咨询阁下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