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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律师的证明书

授权人必须在一名律师面前签署持久授权书。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香港法例第1章第3条 ,「律师」乃指「获原讼法庭认许、可以律师身分执业的人」。因此,只有符合此资格的香港律师才可以有效见证授权人签署持久授权书。其他专业法律人士(例如大律师或来自另一个国家的律师)并没有这个权力。

 

《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5(2)(d)条 规定,见证签署持久授权书的律师必须核证「授权人看似是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有人可能会问:律师并非专业医疗人员,怎样可以辨别授权人是否「精神上有能力行事」?这里的要点乃在「看似」一词。负责见证签名的律师当然必须以常理判断授权人是否看似精神上有能力行事。例如,授权人必须向该律师表示他/她乃自愿签署持久授权书,或作出指示由另一人代其签署。在这个过程中,该律师将能够观察授权人的行为和行事。即使律师并非专业医疗人员,理应不难辨别授权人是否「看似是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