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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持久授权书何时开始生效?

据载于《持久授权书(订明格式)规例》(香港法例第501A章)于附表1及于附表2的订明表格,授权人可选择持久授权书生效于:

 

  • 在授权人于律师面前签署的同日;或
  • 在某较后的指定日期;或
  • 在某较后的指定事件发生之时。

此项安排与《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10条所述相符。该条指出:「如在订立持久授权的文书中指明该项持久授权在某一日期或某一事件发生之时生效,则该项持久授权在该日期或该事件发生之时生效;及并无指明上述日期或事件,则持久授权在其签立之时生效。

 

  • 换言之,如果授权人没有列明持久授权书于某较后的指定日期或指定事件发生之时生效,持久授权书将会于签立时(即在律师面前妥为签署持久授权书当日)生效(《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10(3)条)。因此,授权人必须充分留意选择持久授权书何时生效:在签立之时、在某较后的指定日期、还是在某较后的指定事件?

根据《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10(3)条对「签立」的定义,有关条文已清楚写明,除非及直至授权人在律师面前妥为签署授权书,否则该持久授权书仍然只属一份未完成及无用的文件。如果授权人在注册医生面前签署持久授权书之后,分隔一段时间才在律师面前签署,持久授权书在这段时间内并没有效,甚至不能构成一般授权。第10(2)条清楚列出:「为免生疑问,持久授权在其签立之前,并不作为授权书而生效。

 

只有授权人在律师面前签署持久授权书,持久授权书方为签立。换言之,只在注册医生面前签署之持久授权书,并未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