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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就注册持久授权书作出通知

虽然没有法定要求受权人必定要在向法院呈交持久授权书申请注册之前,必须通知任何人,但法律容许授权人指定受权人在申请注册之前,必须通知授权人、其他受权人(如果有多于一名受权人获得委任)、及/或最多两名其他人士(请参阅《持久授权书(订明格式)规例》(香港法例第501A章第6条)。此机制确保受权人以外的人士,在授权人变得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时,也会得悉持久授权书的操作。这也有助授权人觉得安心。

 

但是,如果受权人没有通知指名人士,并不会妨碍持久授权书获得注册,也不会使持久授权书变得无效;然而,法院有权在任何涉及有关的持久授权之法律程序中,根据不作通知一事,作出不利推论(《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19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