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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权限

为免受权人的权力过大,法律指明:「如受权人具有权限就某些特定事宜、财产或事务行事…持久授权必须…指明该等事宜、财产或事务」(《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8(1)(b)条)。受权人因此将不会获得压倒性的权力,亦不能以违反授权人意愿的方式,管理授权人的资产,因为受权人的权力已受到持久授权书内指明的事项限制。

 

《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8条亦指明:

 

(3)  受权人在持久授权载有的任何条件和限制的规限下,可无须取得任何同意而─ 

 

  •   执行或行使所有或任何归属予作为受讬人的授权人的信讬、权力或酌情决定权,并可无须得到任何其他人赞同而就所获付的资金或任何其他款项给予有效的收据;

     

  • 根据该项授权行事,以令自己及其他不是授权人的人在以下范围内(但不得超越该范围)受益─ 

     

    •       (i)  如可预期授权人分别为该受权人或              任何其他人供应所需,该受权人可就            自己或该人如此行事;及 

    •      (ii)    该受权人可作出任何可预期授权人         作出以应付该等需要的事情;及 

     

  •   在不损害(b)段的原则下,并在不抵触第(4)款的情况下,在以下范围内(但不得超越该范围)藉馈赠方式处置授权人的财产─ 

     

    • (i)    他可向与授权人有亲属关系或有关连的人(包括他自己)作出季节性的馈赠,或在他们出生、生日、结婚或结婚周年纪念日向他们作出馈赠;及 

    • (ii)    他可向任何慈善组织作出馈赠,而该慈善组织是授权人曾经向其或可被预期向其作出馈赠的。 

(4)     根据第(3)(c)款作出的馈赠不得在顾及所有情况(尤其在顾及授权人的产业)后属不合理的。

 

换句话说,即使受权人允许自己藉授权人的资产而获益,一旦出现纠纷时,其行为将面对审查,以确定其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