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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订明格式

授权人不能凭空撰写一份持久授权书,也不能单凭自己的意愿指示其代表律师随意起草其持久授权书。《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3(1)(a)条指明,持久授权书必须采用「订明格式」,才具有法律效力;而「订明格式」乃指《持久授权书(订明格式)规例》(香港法例第501A章附表所载的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