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订明格式 授权人不能凭空撰写一份持久授权书,也不能单凭自己的意愿指示其代表律师随意起草其持久授权书。《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3(1)(a)条指明,持久授权书必须采用「订明格式」,才具有法律效力;而「订明格式」乃指《持久授权书(订明格式)规例》(香港法例第501A章)附表所载的表格。 书籍遍历链接: a. Prescribed forms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