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申请注册与完成注册之间的事宜
持久授权书的注册过程可能需要一点时间。如果按照《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4(3)条的规定,在完成注册过程前,受权人无法处理授权人的资产,但授权人当时可能已经失去照顾其资产的能力,那谁可以照顾这些资产?答案可见于第4(5)条:
「凡受权人已申请将文书注册,在上述注册待决之时,他可根据该项持久授权行事,以─
(a) 供养授权人或防止对该授权人的产业造成损失;
(b) 在第8(3)(b)条容许他如此行事的范围内,供养他自己或其他人。」
如上所述,授权人可以在精神上仍然有能力行事之时,申请注册持久授权书。此「提早」注册的安排,可免却过渡第4(3)条订明的等候期,受权人可以在授权人变为精神上无能力行事之后,立即代其管理资产,毋须再申请注册及等候注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