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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持久授权书的生效

前文已提及,授权人可选择持久授权书生效于:

 

  • 在他/她于律师面前签署的同日;或
  • 在某较后的指定日期;或
  • 在某较后的指定事件发生之时。

授权人应该怎样选择呢?持久授权书的基本作用是应付授权人精神上失去行为能力的情况;因此,让持久授权书在签立时立即开始生效—即授权人仍然是精神健全之时—似乎并非很吸引的想法。若指定持久授权书在某较后的指定日期生效,可能会更麻烦,因为授权人肯定会问这个难以解答的问题:「我应该以甚么准则来厘定这个较后的指定日期呢?」如果再看看持久授权书的根本目的,最合逻辑的答案似乎是:持久授权书应当在授权人出现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迹象之时开始生效。授权人大可以这个原则为基础,而适当调整其持久授权书内的措辞,例如:

  • 本持久授权书在受权人合理地相信本人精神上无能力行事或正变为精神上无能力行事之时生效。
  • 本持久授权书在本人被注册医生诊断为出现精神上无能力行事的徵状之时生效。
  • 本持久授权书在本人被注册医生诊断为患上痴呆(失智)症、老年痴呆症或任何形式的精神上无能力行事之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