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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律師的證明書

授權人必須在一名律師面前簽署持久授權書。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香港法例第1章第3條 ,「律師」乃指「獲原訟法庭認許、可以律師身分執業的人」。因此,只有符合此資格的香港律師才可以有效見證授權人簽署持久授權書。其他專業法律人士(例如大律師或來自另一個國家的律師)並沒有這個權力。

 

《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5(2)(d)條 規定,見證簽署持久授權書的律師必須核證「授權人看似是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有人可能會問:律師並非專業醫療人員,怎樣可以辨別授權人是否「精神上有能力行事」?這裡的要點乃在「看似」一詞。負責見證簽名的律師當然必須以常理判斷授權人是否看似精神上有能力行事。例如,授權人必須向該律師表示他/她乃自願簽署持久授權書,或作出指示由另一人代其簽署。在這個過程中,該律師將能夠觀察授權人的行為和行事。即使律師並非專業醫療人員,理應不難辨別授權人是否「看似是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