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责任和法律责任
《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12(1)条 强调,受权人对授权人所负的责任乃属「受信性质」。那到底何谓「受信」呢?
英国最高法院其中一位声望甚隆的法官米勒,曾界定「受信」一词:「在各方已建立了信任和信心关系的情况下,受信人乃是已承诺会代表另一人就特定事项行事。」(见1998年Bristol & West Building Society v Mothew一案)
基于此等受信性质,受权人将被期望是全心全意为授权人利益着想,去处理授权人的资产及作出相关行动。受权人绝对不应藉管理授权人的资产而谋利,亦必须防范与授权人产生利益冲突。简单而言,在管理授权人资产的过程中,受权人必须将授权人的利益,置于最重要的位置。
《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12(2)条 以清晰显浅的字眼表明了持久授权下受权人的责任:
「(a) 诚实地并以应尽的努力行使其权力;
(b) 备存妥当的帐目及纪录;
(c) 不在会与授权人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订立任何交易;及
(d) 不将授权人的财产与其他财产混合。」
该等法定条款应该已为受权人须履行的基本职责,提供了足够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