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訂明格式 授權人不能憑空撰寫一份持久授權書,也不能單憑自己的意願指示其代表律師隨意起草其持久授權書。《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3(1)(a)條指明,持久授權書必須採用「訂明格式」,才具有法律效力;而「訂明格式」乃指《持久授權書(訂明格式)規例》(香港法例第501A章)附表所載的表格。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a. Prescribed forms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