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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權限

為免受權人的權力過大,法律指明:「如受權人具有權限就某些特定事宜、財產或事務行事…持久授權必須…指明該等事宜、財產或事務」(《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8(1)(b)條)。受權人因此將不會獲得壓倒性的權力,亦不能以違反授權人意願的方式,管理授權人的資產,因為受權人的權力已受到持久授權書內指明的事項限制。

 

《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8條亦指明:

 

(3)  受權人在持久授權載有的任何條件和限制的規限下,可無須取得任何同意而─ 

 

 

 

  • (a)  執行或行使所有或任何歸屬予作為受託人的授權人的信託、權力或酌情決定權,並可無須得到任何其他人贊同而就所獲付的資金或任何其他款項給予有效的收據;

  • (b) 根據該項授權行事,以令自己及其他不是授權人的人在以下範圍內(但不得超越該範圍)受益─ 

     

    • (i)    如可預期授權人分別為該受權人或任何其他人供應所需,該受權人可就自己或該人如此行事;及 
      (ii)    該受權人可作出任何可預期授權人作出以應付該等需要的事情;及 
  • (c)  在不損害(b)段的原則下,並在不抵觸第(4)款的情況下,在以下範圍內(但不得超越該範圍)藉饋贈方式處置授權人的財產─ 

     

    • (i)    他可向與授權人有親屬關係或有關連的人(包括他自己)作出季節性的饋贈,或在他們出生、生日、結婚或結婚周年紀念日向他們作出饋贈;及 
      (ii)    他可向任何慈善組織作出饋贈,而該慈善組織是授權人曾經向其或可被預期向其作出饋贈的。 

(4)     根據第(3)(c)款作出的饋贈不得在顧及所有情況(尤其在顧及授權人的產業)後屬不合理的。

 

換句話說,即使受權人允許自己藉授權人的資產而獲益,一旦出現糾紛時,其行為將面對審查,以確定其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