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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責任和法律責任

《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12(1)條 強調,受權人對授權人所負的責任乃屬「受信性質」。那到底何謂「受信」呢?

 

英國最高法院其中一位聲望甚隆的法官米勒,曾界定「受信」一詞:「在各方已建立了信任和信心關係的情況下,受信人乃是已承諾會代表另一人就特定事項行事。」(見1998年Bristol & West Building Society v Mothew一案)

 

基於此等受信性質,受權人將被期望是全心全意為授權人利益著想,去處理授權人的資產及作出相關行動。受權人絕對不應藉管理授權人的資產而謀利,亦必須防範與授權人產生利益衝突。簡單而言,在管理授權人資產的過程中,受權人必須將授權人的利益,置於最重要的位置。

 

《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12(2)條 以清晰顯淺的字眼表明了持久授權下受權人的責任:

 

(a)  誠實地並以應盡的努力行使其權力;
(b) 備存妥當的帳目及紀錄;
(c) 不在會與授權人產生利益衝突的情況下訂立任何交易;及
(d) 不將授權人的財產與其他財產混合。

 

該等法定條款應該已為受權人須履行的基本職責,提供了足夠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