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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就註冊持久授權書作出通知

雖然沒有法定要求受權人必定要在向法院呈交持久授權書申請註冊之前,必須通知任何人,但法律容許授權人指定受權人在申請註冊之前,必須通知授權人、其他受權人(如果有多於一名受權人獲得委任)、及/或最多兩名其他人士(請參閱《持久授權書(訂明格式)規例》(香港法例第501A章第6條)。此機制確保受權人以外的人士,在授權人變得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也會得悉持久授權書的操作。這也有助授權人覺得安心。

 

但是,如果受權人沒有通知指名人士,並不會妨礙持久授權書獲得註冊,也不會使持久授權書變得無效;然而,法院有權在任何涉及有關的持久授權之法律程序中,根據不作通知一事,作出不利推論(《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19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