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b. 申請註冊與完成註冊之間的事宜

持久授權書的註冊過程可能需要一點時間。如果按照《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4(3)條的規定,在完成註冊過程前,受權人無法處理授權人的資產,但授權人當時可能已經失去照顧其資產的能力,那誰可以照顧這些資產?答案可見於第4(5)條

 

凡受權人已申請將文書註冊,在上述註冊待決之時,他可根據該項持久授權行事,以─

 

(a) 供養授權人或防止對該授權人的產業造成損失;

(b) 在第8(3)(b)條容許他如此行事的範圍內,供養他自己或其他人。

 

如上所述,授權人可以在精神上仍然有能力行事之時,申請註冊持久授權書。此「提早」註冊的安排,可免卻過渡第4(3)條訂明的等候期,受權人可以在授權人變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之後,立即代其管理資產,毋須再申請註冊及等候註冊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