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4. 持久授權書的生效

前文已提及,授權人可選擇持久授權書生效於:

 

  • 在他/她於律師面前簽署的同日;或
  • 在某較後的指定日期;或
  • 在某較後的指定事件發生之時。

授權人應該怎樣選擇呢?持久授權書的基本作用是應付授權人精神上失去行為能力的情況;因此,讓持久授權書在簽立時立即開始生效—即授權人仍然是精神健全之時—似乎並非很吸引的想法。若指定持久授權書在某較後的指定日期生效,可能會更麻煩,因為授權人肯定會問這個難以解答的問題:「我應該以甚麼準則來釐定這個較後的指定日期呢?」如果再看看持久授權書的根本目的,最合邏輯的答案似乎是:持久授權書應當在授權人出現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跡象之時開始生效。授權人大可以這個原則為基礎,而適當調整其持久授權書內的措辭,例如:

  • 本持久授權書在受權人合理地相信本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或正變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之時生效。
  • 本持久授權書在本人被註冊醫生診斷為出現精神上無能力行事的徵狀之時生效。
  • 本持久授權書在本人被註冊醫生診斷為患上癡呆(失智)症、老年痴呆症或任何形式的精神上無能力行事之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