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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持久授權書何時開始生效?

據載於《持久授權書(訂明格式)規例》(香港法例第501A章)於附表1及於附表2的訂明表格,授權人可選擇持久授權書生效於:

 

  • 在授權人於律師面前簽署的同日;或
  • 在某較後的指定日期;或
  • 在某較後的指定事件發生之時。

此項安排與《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10條所述相符。該條指出:「如在訂立持久授權的文書中指明該項持久授權在某一日期或某一事件發生之時生效,則該項持久授權在該日期或該事件發生之時生效;及並無指明上述日期或事件,則持久授權在其簽立之時生效。

 

  • 換言之,如果授權人沒有列明持久授權書於某較後的指定日期或指定事件發生之時生效,持久授權書將會於簽立時(即在律師面前妥為簽署持久授權書當日)生效(《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10(3)條)。因此,授權人必須充分留意選擇持久授權書何時生效:在簽立之時、在某較後的指定日期、還是在某較後的指定事件?

根據《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10(3)條對「簽立」的定義,有關條文已清楚寫明,除非及直至授權人在律師面前妥為簽署授權書,否則該持久授權書仍然只屬一份未完成及無用的文件。如果授權人在註冊醫生面前簽署持久授權書之後,分隔一段時間才在律師面前簽署,持久授權書在這段時間內並沒有效,甚至不能構成一般授權。第10(2)條清楚列出:「為免生疑問,持久授權在其簽立之前,並不作為授權書而生效。

 

只有授權人在律師面前簽署持久授權書,持久授權書方為簽立。換言之,只在註冊醫生面前簽署之持久授權書,並未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