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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我可以就在讼案待决期间提供赡养费(临时赡养费)命令提出上诉吗?

 

可以。若该命令是由聆案官作出,任何一方均可向法官提出上诉。若该命令是由法官作出,则应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提出上诉。 

 

任何一方均可以当然权利,就聆案官作出的命令提出上诉,方法是在该命令发出之日起计的 14 天内,向该命令发出或作出的诉讼程序中的每一名其他当事人送达上诉通知书。 

 

如欲就法官作出的临时赡养费命令提出上诉,上诉人必须先向作出该命令的法官申请上诉许可;如遭拒绝,则须向上诉法庭申请。如获批上诉许可,上诉将由上诉法庭审理。若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拒绝批出上诉许可,该决定即为最终裁决,且不得就该决定提出进一步上诉。 

 

根据《区域法院条例》(第336章)第63A(2)条,法庭除非信纳以下其中一项,否则不得批予上诉许可: 

 

  1. 有关上诉有合理机会得直;或 
  2. 有其他有利于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该上诉应进行聆讯。 

 

一般而言,除非存在「特别理由」显示有关事项不能等到最终附属济助阶段才处理,否则不应就临时赡养费命令批出上诉许可。可能构成特别理由的常见例子,是该临时赡养费命令会对其中一方造成严重困难。 

 

即使上诉有合理成功机会,法庭仍可基于相称性及程序经济的考虑,酌情拒绝批出上诉许可。 

 

在讼案待决期间提供赡养费(「临时赡养费」)命令提出上诉通常困难,而且并不常见。由于临时赡养费是一项酌情性、过渡性及临时性的措施,上诉法院干预的门槛非常高。 

 

法庭一般鼓励各方集中准备财务纠纷的最终解决,而非花费不合比例的时间及讼费去挑战临时命令。 

 

即使获批上诉许可,上诉法庭亦不会重新行使酌情权,或仅因其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粗略而即时」金额,便以自己的看法取代原审法庭的决定。 

 

上诉法庭只会在其确信家事法庭出现以下情况时才会介入: 

 

  • 犯下法律或原则上的错误; 
  • 考虑了不相关的事项; 
  • 没有考虑相关事项;或 
  • 决定明显错误,超出了在司法意见可合理存在分歧的宽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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