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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差饷物业估价署署长对执行规管租赁有何角色?

 

职责

 

针对《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第IVA部的执法,差饷物业估价署署长(「署长」)主要有三项职责:

  1. 批署由业主递交的租赁通知书(AR2表格);
  2. 在收到有关申请后,决定该处所的主要用途;
  3. 确定是否有人正就或曾就该处所犯条例第IVA部所订罪行。

 

权力

 

就后两项职责(职责2及3),署长或需透过送交文件或表格及进入处所搜集证据。为此等目的,条例赋予署长以下权力:

  1. 就任何处所向任何人送达采用指明表格拟备的申报表,并合理地要求他们在指明的限期内以书面提供数据(条例第120AAZV条);
  2. 要求处所的业主或租客在指明的限期内,向署长提供任何参考文件,包括:
    • 与该处所的租赁有关文件;
    • 与该处所的用途有关文件;
    • 书面租赁;
    • 租金收据;
    • 租金册;
    • 账目;及
    • 任何指明公用设施及服务的缴费单。
    • (条例第120AAZW条)
  3. 在得到占用人的同意下,在任何合理时间进入任何处所(条例第120AAZX条);
  4. 在未有取得占用人的同意下,为上述目的向裁判官申请手令,并在取得手法庭令后进入该处所(条例第120AAZY条);
  5. 以法庭手令进入处所后,为决定该处所的主要用途:
    • 视察处所;
    • 对处所进行署长认为适当的量度,及记下署长认为适当的其他详情;
    • 在处所内拍照和录像;
    • 要求身在处所的人,提供令署长为此目的所需的协助或数据。

(条例第120AAZZ(1)条)

  1. 以法庭手令进入处所后,为确定是否有人正就或曾就该处所犯条例第IVA部所订罪行:
    • 视察和搜查处所;
    • 检验在处所发现的文件;
    • 对处所进行署长认为适当的量度,及记下署长认为适当的其他详情;
    • 在处所内拍照和录像;
    • 检取和扣留任何属、看似属或相当可能属就有关处所犯本部所订罪行的证据的东西,或任何看似包含或相当可能包含该等证据的东西,并采取看来是属必要采取的步骤,以保存如此检取的东西,或防止该东西受干扰;
    • 作出任何为确定是否有人正就或曾就有关处所犯本部所订罪行,而必需作出的事情;
    • 要求身在处所的人,提供令署长能够为此目的执行其职能所需的协助或数据。

(条例第120AAZZ(2)条)

 

有关罪行

 

如有关的人没有合理辩解而拒绝遵从或忽略署长发出的申报表(权力1)或提供参考文件的要求(权力2),该人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HK$10,000)及监禁3个月(条例第120AAZV120AAZW条)。

 

另外,任何人如充作遵从署长发出的要求,而知道或罔顾所提供的详情或参考文件、说出的言语或陈述等等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HK$10,000)及监禁3个月。是项罪行同样适用于业主向署长递交的租赁通知书(AR2表格)提供的详情(条例第120AAZZE条)。

 

法庭程序中作证

 

虽然署长有就规管租赁调查及搜集证据的职责及权力,但条例订明只有在为裁定某租赁是否属住宅租赁的情况下(职责2),方可传召署长或估价署人员在法院席前进行的法律程序中作证。除此以外,其他法律程序,包括分间单位业主与租客双方展开的民事诉讼,不得发出传召出庭令,传召署长或估价署人员到庭作证(条例第120AAZZC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