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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IVA部的目标及适用范围

 

a. 目标

 

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第IVA部于2022年1月22日起生效,旨在规管分间单位(即一般俗称的「劏房」)租赁。

 

条例的主要规定包括:

  1. 分间单位租赁的规管周期,须由该分间单位的连续两项规管租赁所组成,每项规管租赁的租期为两年;
  2. 分间单位首期租赁的租客,就该分间单位有权获授予有关规管周期中的次期租赁,从而享有四年的租住权保障;
  3. 在规管租赁的租期内,租金不得上调;
  4. 规管周期中次期租赁的租金加幅,不得高于差饷物业估价署(估价署)就所有类别私人住宅物业编制和公布的全港性租金指数在相关期间的百分率变动,上限为百分之十;
  5. 规管租赁的业主,向租客滥收杂费或指明公用设施及服务(包括水、电)收费的付还,即属犯罪;及
  6. 业主须在规管租赁的租期开始后60日内,向估价署提交租赁通知书(表格AR2);如没有合理辩解而未有遵从有关规定,即属犯罪。

 

 b. 适用范围

 

租赁如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即属条例第IVA部所指的「规管租赁」:

  1. 租赁在2022年1月22日当日或之后开始;
  2. 租赁属住宅租赁;
  3. 租赁中的处所属分间单位;
  4. 租客是自然人;
  5. 租赁的目的是作为租客本身的住宅;及
  6. 租赁并非条例附表6指明的租赁,即租赁并非获豁除租赁。

 

涵盖处所

 

「分间单位」(即一般俗称的「劏房」)指组成建筑物单位一部分的处所。只要该分间单位所在处所的图则,为屋宇署核准,无论其内部建构物是否符合建筑物条例,其租赁均纳入管制。

 

一般而言,条例规管范围涵盖住宅、工业和商业大厦的分间单位,以及不同类型的用作居住的分间单位(包括木板隔间房、床位、太空舱、阁楼、笼屋、顶楼加盖屋和平台屋等)。

 

不涵盖处所

 

条例规管的范围不会涵盖没有获批准建筑图则的建筑物。在没有获批准的建筑图则的情况下,当局不可能划定「单位」的界线,因此无法确定有关租赁的处所是否属分间单位。

 

据此,条例并不涵盖以下处所的租赁:

  1. 在私人土地或政府土地上兴建的非法构筑物(例如寮屋)的住宅租赁,不论它们是否被容忍;
  2. 在「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住宅租赁.

 

构筑物的合法性

 

条例并非将在工商大厦或临时构筑物内的非法分间单位「合法化」。对分间单位实施租务管制并不会影响相关政府部门按照现行法例采取的执法行动,特别是在建筑物安全和消防安全方面。拥有人未必能以规管租赁作为合理辩解而不遵从有关政府部门在行使相关法律赋予的权力时所发出的法定命令、强制执行契约条款及其他强制执行的通知书。如规管租赁中的分间单位被法定命令要求拆卸,相关人士有责任履行该法定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