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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將會終止其中一名僱員之僱傭合約。我可否利用過往對該僱員之強積金供款以抵銷部分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如僱員有權獲得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以及:

 

  1. 一筆按服務年資支付的酬金或一筆職業退休計劃利益(並非僱員供款的部分)已支付予該僱員;或
  2. 在強積金計劃中,就該僱員持有一筆累算權益(並非僱員供款的部分),或該筆累算權益已支付予該僱員;

 

那麽應支付員工的遣散費 / 長期服務金可因強積金之供款(僱主供款部分)而減少,但須與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服務年資有關的款額為限。

 

政府已宣布將於2025年5月1日實施取消「對沖」安排。在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生效後,僱主不可再使用其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對沖」僱員在轉制日起的受僱期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即轉制後部分)。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不具追溯力。如僱員在轉制日之前已受僱,僱主可繼續用其強積金供款累算權益(不論是在轉制日前、當日或之後作出,亦不論是強制性或自願性供款),「對沖」僱員在轉制日前的受僱期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即轉制前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