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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财产继供养遗属及受养)条例

一般来说,一个人在遗嘱上有自由决定他死后如何分配其产。如无遗嘱,遗产将按无遗嘱继承法分配。不过,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死者的遗属或受养人认为他们应该得到部分遗产(如果遗嘱或无遗嘱继承中没有给予的话),或得到比现在根据遗嘱或无遗嘱继承所得到的份额更大的份额,则法庭可以根据上述条例介入。

 

适用范围

本条例只适用于以香港为居籍或在紧接去世前三年内任何时间通常居于香港的死者。

 

换句话说,即使死者在香港留下大量资产,如果不符合上述居籍/居住规定,上述条例仍然不适用。

 

谁可以申请?

最典型的申请人是死者的配偶、幼年子女或残疾子女。通常的情况是,死者(1)不想支付赡养费与其配偶离婚,而决定通过遗嘱剥夺配偶的继承权;或(2)试图剥夺其于前次婚姻所生子女的继承权,以便为其日后婚姻谋利。

 

不过,有权申请的人的范围其实更为广泛。任何在死者去世前完全或主要由死者供养的人都可以申请。这包括死者生前的前配偶、情人、成年子女、教子,甚至父母和兄弟姐妹。

 

法庭会考虑什么?

  1. 遗产的财务资源;
  2. 申请人和受益人当前和未来的财务资源和需求;
  3. 死者对申请人和受益人的义务和责任;
  4. 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残疾情况(如有);
  5. 申请人和法庭认为相关的其他人(如死者和受益人)的行为;及
  6. 如果申请人是配偶,法庭会或多或少将该申请视为离婚附属济助申请(即赡养费)

 

法庭可以颁布什么命令?

可以是定期付款命令、整笔款额命令或财产转让命令。

 

何时申请?

获得授予承办书后六个月内。这是一个非常严格的期限,除非有特殊原因,否则逾期申请将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