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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果我没有很多近亲。我能委任一位朋友或一个机构,例如非牟利机构,成为我的遗嘱执行人吗?如果可以,我应该做些什么准备作此安排?

你可以委任一位朋友担任遗嘱执行人,但他通常须符合数个基本要求。如果朋友有以下特征则不能担任遗嘱管理人: 

  1. 未满21岁;
  2. 因精神/严重身体残疾而无法处理自己的事务 (参见《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33条);
  3. 在狱中服刑。

 

此外,法庭一般认为破产人士不适合被任命为管理人。

 

非牟利机构:若非牟利机构具备以下条件,则可被委任为遗嘱执行人:

       非牟利机构为信托法团: 

  1. 在任何特定案件中,由法庭委任为受托人(如公司的章程允许其担任受托人)的法定公司;以及
  2. 根据《受托人条例》(第29章)注册的任何信托公司,均可被委任为遗嘱执行人;或

 

一家公司(该委任通常仅对在遗嘱签立时为该公司的合伙人有效,而非对在立遗嘱人死亡时的合伙人有效)。

 

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的人有权放弃出任。因此,立遗嘱人可以事先询问朋友是否愿意担任遗嘱执行人。立遗嘱人亦该询问朋友的年龄、管理遗产的专业知识以及朋友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例如:当朋友亦是受益人的时候)。

 

立遗嘱人可以联系非牟利机构的律师,并询问该机构是否愿意担任遗嘱执行人。为确保任命有效及可予接受,立遗嘱人最好将信托法团的相关标准条款和条件纳入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