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 我父亲的表亲去世前没有订立遗嘱。他未婚,没有子女。他的兄弟姐妹因年事已高不想申请遗产管理书。我父亲或我可以申请遗产管理书吗?

根据第10A章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21条规则,对无遗嘱者遗产享有实益权益的人应优先获得授予。如无人对遗产享有实益权益,则遗产归予遗产管理官。

 

我和父亲是表亲的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的后嗣。

 

假设表亲只留下兄弟姐妹和一个表兄弟(即我父亲),根据《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21(1)(iv)条规则,表亲在生的兄弟姐妹对遗产享有实时的实益权益及有权获得授予。

 

根据《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21(1)及(2)条规则,我父亲及我对遗产并不享有实时的实益权益。

 

因此,表亲在生的兄弟姐妹对遗产享有实时的实益权益,但我父亲和我并不对遗产享有实时的实益权益。

 

不过,根据第481章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第3条,父亲与我可能对表亲的遗产享有实益权益。如果在紧接表亲去世前,我们是完全或主要靠表亲赡养的,我们可能可以根据第481章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第3条有权向法院命令而因而对表亲的遗产享有实益权益。

 

如果我们有理由根据第481章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第3条证明我们对遗产享有实益权益,那么我们需要证明表亲在生的兄弟姐妹放弃申请获得授予,然后根据《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21(4)条规则申请遗产管理的授予。

 

否则,一般而言,根据《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21(3)条规则,授予应归予遗产管理官。

 

不过,我们亦可根据《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10章第36条条例向法庭申请委任我们为遗产管理人。我们必须证明所有比我们有优先次序获得授予的人明显不适当担任遗产管理人,例如:他们拒绝申请获得授予,或法院委任我们担任遗产管理人更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