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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作管理遗产授予书

当承办人在未完全处理死者的遗产的情况下去世,除非有遗嘱执行的连锁(Chain of Executorship),否则需要进一步或新的授予以委任遗产代理人处理未处理的遗产。

 

根据《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10章第34条,遗嘱执行的连锁适用于当已故的遗嘱执行人去世前就立遗嘱人的遗嘱申领遗嘱认证,而遗嘱执行人就已故的遗嘱执行人的遗嘱获取遗嘱认证书。

 

如果已故的遗嘱执行人的遗嘱执行人证明了遗嘱执行的连锁未中断,他就是先前每一位立遗嘱人的执行人。

 

资格

任何一个与之前的承办人享有同等权益的人可被授予未作管理遗产授予书。

 

如果已故的承办人是唯一一个就死者的剩余遗产有实益权益的人(例如:在无遗嘱的情况下是唯一有权承受死者遗产的人,或在遗嘱中被指定为唯一的剩余遗产受遗赠人),未作管理遗产授予书将授予他的遗产代理人。

 

已故的承办人的遗产代理人在申请未作管理遗产授予书之前,应先就已故的承办人的遗产申请「主导授予」(leading grant)。

 

如果死者留下了尚存配偶,根据《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21(5)条的规定,任何在第21(1)条第21(2)条所提及的类别中的人之遗产代理人,较任何在申请授予时已予确定的全部遗产中并无享有实益权益的已故配偶的遗产代理人有优先权。

 

一般原则适用:在没有司法常务官指示的情况下,在生的人比任何有相同等级优先权的人的遗产代理人为优先。

 

程序

申请未作管理遗产授予书前,必先确定没有遗嘱执行的连锁,并且要剔除立遗嘱人遗嘱中提名的所有遗嘱执行人,即以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表格S3.1a(或S3.1b)(无遗嘱)或S3.2a(或S3.2b)(有遗嘱))方式证明所有遗嘱执行人已经去世或放弃遗嘱执行人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