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1. 如果有人根据优先次序中有权获得遗产管理书,但他失踪了或拒绝申请遗产管理书。另一个人可以申请吗?他需要做什么?

请参阅有关 “优先次序/权利次序” 的部份。

 

如果根据《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21条的规定,他有权申请授予的,他必须先剔除上述所有拥有优先权获得授予的人。 

 

他可以通过传唤书剔除所有拥有优先权的人。

 

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4548条规定了有关发出和送达传唤书以及被传唤人呈交应诉书和假使被传唤人不出现时申请授予书的程序。

 

他应递交草拟传唤书待司法常务官拟定(C2.2表格)(第45(1)条)以及草拟誓章待审批。

 

在草拟传唤书和核实誓章获批准后,他应提交传唤书以及经正确宣誓的誓章,同时提交知会备忘(如果未曾提交的话)。

 

传唤书和核实誓章必须以面交方式送达《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45(4)条。如果他经过合理尝试后无法以面交方式送达,只有他证明无法以面交方式送达,法庭可能允许替代送达。

 

当被传唤人出庭的时限已过而被传唤人未能出庭或并无合理地努力申请遗产管理书,他可以向司法常务官申请以传召诉讼各方的传票,要求法庭按《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46(7)(a)条所规定下令向自己授予遗产管理书。

 

如果根据《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21条的规定,他没有权申请授予书的话,他可以申请法庭行使《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10章第36条赋予的权力,跳过应获得遗产管理书的管理人而由他获得遗产管理书。他必须证明潜在的管理人明显不适合出任遗产代理人,例如他失踪或拒绝申请遗产管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