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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程序

第一步:

申请人须签署一份遗产管理人(有遗嘱)的非宗教式誓词 / 宗教式誓章(见以下特定表格)。当申请人签署这份文件时,须在一名律师或法庭监誓员面前宣誓以确认文件内容的真确性。

第二步:

申请人同时需要准备及签署一份核实资产及负债清单的非宗教式誓词 / 宗教式誓章,以及一份死者于去世当日在香港之资产及负债清单(见以下特定表格)。上述所有文件必须与其他「支持申请的文件」(见下)同时递交到遗产承办处。
 

第三步:

当遗产承办处官员审阅有关文件后,申请人或须解答该处提出的问题。
 

第四步:

申请人取得授予遗嘱认证书或遗产管理书。于2006 年 2 月 11 日或之后死亡的个案,有关申请费用为 265 元,授予书的誊写费用为 72 元。
 

 

申请文件(遗产管理函的授予)

  1. 使用适当的指定表格作宣誓 (见下文)
  2. 死者的死亡证明书
  3. 遗嘱的正本和誊清副本
  4. 申请人与死者之间的关系的证明(例如:申请人和死者的结婚证书,或死者的子女的出生证明,或就父母为申请人而言,死者的出生证明)
  5. 死者和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副本
  6. 如适用,确认担保人能力誓章 (Form M3.1) 和担保书 (Form M3.2)

 

指定表格

  • 有遗嘱的遗产管理人的非宗教式誓词/宗教式誓章(唯一遗嘱执行人已去世或放弃遗嘱认证):表格W1.3a/W1.3b
  • 遗产管理人非宗教式誓词或宗教式誓章(申请 “未作管理遗产授予书” (Grant De Bonis Non)):表格S.3.2a/S.3.2b. 请参阅有关未作管理遗产授予书的部分

 

通常情况下,如果遗嘱是由律师、文员或医生面前签立的,法庭不会就立遗嘱人的心智是否健全提出任何提问。

 

然而,如果遗嘱里面没有见证条款,申请人就必须在申请时提交誓章(Form W3.1),证明立遗嘱人妥为签立遗嘱(参见《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10条)。

 

如果遗嘱不是用打字机或计算机打印的,而是手写的,就必须提交誓章(Form W3.2),告知法庭是谁写了遗嘱-是死者还是他人代表死者写的。

 

如遇到《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38(1)条(a)至(f)订明的情况,确认担保人能力誓章 (Form M3.1) 和担保书 (Form M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