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 将馈赠赠予给不同受益人时需要考虑什么事项?

特定受益人(未成年人、子女、配偶、遗嘱执行人、雇员和慈善机构等)

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无法向遗产代理人发出有效的收条(receipt)。有效的收条可以免除遗产代理人分配遗产的责任。因此,遗嘱通常准许遗产代理人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获得收条。

 

子女

在遗嘱中没有显示相反意愿的情况下,「子女」一词通常被解释为包括领养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即出生于未婚父母之间的子女)。然而,如果立遗嘱人仅想让自己的自然和婚生子女受益,他们必须在遗嘱中明确表达这一意愿。此外,「子女」一词不会自动被解释为包含继子女,立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中明确指明对继子女的安排。

 

配偶

立遗嘱人可以选择在遗产中给予配偶无条件的馈赠或终身权益。如果配偶被给予无条件的馈赠,可能会受到尚存者条款的限制,即配偶须在立遗嘱人身亡后的一段指定期间内尚存才符合资格获得馈赠。请参考「尚存者条款」部份。

 

遗嘱执行人

除非遗嘱执行人以执行遗产为职业,否则担任遗嘱执行人是无报酬的。因此,立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中指定是否希望留给遗嘱执行人一笔遗产作为报酬。立遗嘱人还须明确指定遗嘱执行人将在什么情况下获得该笔遗产,例如,遗嘱执行人是否只能在获得遗嘱认证和执行遗产分配后才能获得该笔遗产。

 

雇员

立遗嘱人应明确指定,雇员是否只有在立遗嘱人去世时仍受雇于立遗嘱人才能获得馈赠。

 

慈善机构

立遗嘱人必须核实慈善机构的名称、地址和慈善地位。

 

如果有人向一个非属法团的组织作出馈赠,该法团的所有成员都会获得馈赠。在此情况下,该法团每个成员必须发出收条。

 

为免有此状况,立遗嘱人可在收条条款中指定收条应由看似是该组织的财务主管或其他合适的职员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