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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初步需要留意的事项(不论有无订立遗嘱)

当一个人去世后,他 / 她可能会留下一些遗产(如银行存款、公司股票、物业或其他资产等)。无论死者生前有没有订立遗嘱,任何人在处理死者于香港的遗产前,通常要先往高等法院的遗产承办处,取得有关遗产之授予承办书。换句话说,授予承办书即是某人有权处理死者遗产之证明文件。

 

如果遗产涉及外地因素,例如死者在外国拥有物业,或死者并非香港居民但在港留下财产,便经常会出现以下问题 ─ 究竟这些遗产的管理及继承权应由哪个国家的法例规管?一般来说,下列规则或可释除此疑问:

 

  • 继承「不动产」(例如楼房或土地)通常会由财产所在地的法例规管。举例,如阁下身为香港居民但在英国拥有一个单位,当阁下身故后,该单位通常会受英国的遗产继承法所规管。
  • 继承「可移动财产」(例如金钱、公司股票或个人财物)会受死者在去世当日的居籍地点之法例所规管。举例,如死者是美国居民,无论其可动产处于甚么国家,这些财产通常会受美国的遗产继承法所规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