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资格
优先次序/权利次序
按 《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 第21条所订明的优先次序,当立遗嘱人没有留下遗嘱去世时,有实益权益的最近亲属 (下文称「有实益权益的最近亲属」)有权获得遗产管理的授予,包括:
- 在生配偶,或于1971年10月7日前缔结的夫妾关系中尚存的一名或多于一名的伴侣
- 死者的子女,包括于1971年10月7日前缔结的夫妾关系中所生的任何子女,或于死者在生时已去世的任何该等子女的后嗣
- 父母
- 死者的兄弟姐妹,或于死者在生时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兄弟姊妹的后嗣
- 祖父母
- 死者的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或于死者在生时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的后嗣。
如果有人能够证明所有在前面类别中有资格获得授予的人已故/放弃他们的资格,则该人可以申请获得遗产管理的授予。
例如:A已经去世。A的妻子还在世,但拒绝申请遗产管理书。A的独生子在证明A的妻子放弃申请A的遗产管理书之前,无资格申请A的遗产管理书。
在没有任何人对遗产拥有实益权益的情况下,法庭可选择把遗产的管理授予遗产管理官。
或者,可以将遗产管理权授予债权人或任何因遗产的添加而可能获得实益权益的人(尽管他对该遗产并无享有实时的实益权益),或者任何人根据《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第481章)第3条的规定,有权向法庭申请根据该条例第4条下命令的人。
通常,法庭会向其认为能最有效地管理遗产的人授予遗产管理。
在两人或多于两人享有相同等级优先权的情况下作出授予
根据《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25条,当有多人有资格获得遗产时,法庭会:
(1) 授予可向任何有权获得授予的人作出,而无须通知其他有相同等级优先权的人。
(2) 有相同等级优先权获得授予的人之间的纠纷,须以传票方式交由司法常务官审理。因此,发出该传票的人须将知会备忘登记,而司法常务官在该传票获得最终处理之前,不得容许任何授予书盖章。
(3) 在生的人较任何若在生则会与上述该人有相同等级优先权的人的遗产代理人为优先。
(4) 并非无行为能力的人较任何有相同等级优先权的未成年人为优先。
如果牵涉配偶的遗产代理人,则:
- 如果在获得授予时,配偶仅就死者的一部分遗产享有实益权益,其他有实益权益的在生近亲将优先于配偶的遗产代理人。
- 如果在获得授予时,配偶就死者的整个遗产享有实益权益,则应优先考虑配偶的遗产代理人,而非有实益权益的近亲。
数量
《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10章)第25条规定了遗产代理人的数量为一至四个,除非涉及终身权益或未成年人权益,在这种情况下,除非遗产代理人是信托法团,否则需要至少两名遗产代理人。
能力
如果一个人有以下特征,他将无法被任命为遗产管理人:
法庭通常认为,破产人士不适合被任命为遗产管理人。